|
|
北京市属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6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对照本单位2006年度的制作经营情况,认真、如实、准确、全面地填写业绩审核表和机构情况表(见转发文附件表格),于2007年1月10日前按时报送我局社会管理处(报送表格各两份)。我局将对各单位业绩情况进行初审,并依据制作机构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按照国家广电总局规定,无故不参加业绩审核工作的单位,将撤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在2005年至2006年内,独立制作完成电视剧数量(以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为准)达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者三部以上连续剧(两部电视电影按一部连续剧计算),且无不良记录的,可向我局提出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申请。申请单位须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见转发文附件表格)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于2007年1月10日前上报我局宣传管理处,我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核。 三、鉴于近期个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发行内容不健康的电视节目,造成极不好的影响,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保证我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创作出更好的影视作品,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单位今年制作发行的电视节目进行自查,并在提交业绩审核表时,提交节目自查报告。 请市属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按时提交业绩审核材料,以保证我市审核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邮编:100022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社会管理处 胡跃军 王乐 65157549 宣传管理处 陈 瑜 65155002
|
| |
| 相关下载: |
| 表格(点击下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