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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进行200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的通知
2008-01-09 13:42:00

北京市属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对照本单位2007年度的制作经营情况,认真、全面、如实、准确地填写业绩审核表和机构情况表各2份,于2008年1月10日前报送我局社会管理处。
    二、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我局将对各单位业绩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有严重违规问题、经批评教育仍不整改的,存在严重违规发行影视剧问题的,全年无制作经营业绩的,或无故不参加此次业绩审核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并撤销其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请市属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按时提交业绩审核材料,以保证我市审核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邮编:100022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乐    85012244

    附: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 200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链接):
http://www.sarft.gov.cn/articles/2007/12/27/20071227174654911004.html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07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情况表,请到我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http://www.bjrt.gov.cn/wsbg/xzxx.jsp?subjectID=9&leftID=11&sid=12000386230001

 

表格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2007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
    1、所有项目不得空缺,没有内容须填“无”。
    2、填写第四页“自查报告”栏,应对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逐项检查,若发现问题,必须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时限。此栏须负责人签字,盖填报单位公章。
    3、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情况表》
    1、总收入=主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2、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专题节目、综艺节目,栏目、动画电视以及其它各类电视节目。
    3、电视剧和动画电视的制作量(部/集、时间)仅由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填列当年完成的。
    4、投资额由经审批立项的制作经营机构填列当年各投资方的实际投资额。
    5、须盖填报单位公章。


    以上2个表格须填2份,A4纸质上报,可打印、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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