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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实施细则
2008-02-15 15:28:00

  为了明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程序,便于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更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结合北京地区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6号)以及《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注册办法(试行)》的规定,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北京地区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及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以下简称执业证书)后,方可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单位(以下简称制作、播出单位)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活动。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二、受理范围及条件
     凡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制作、播出单位相应岗位实习(工作)满一年;
     (三)制作、播出单位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
     (四)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在市级(含)以上播出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B级等次。
    

  三、受理程序及所要提交的材料
     (一)受理程序:
     由制作、播出单位将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申报材料审理后,统一报我局进行核准。(中央三台的执业资格注册及管理工作由国家广电总局负责。) 
     (二)首次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首次注册的申请人的《首次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1份(为避免手写识别的偏差,请注册申请人提供计算机打印的纸质表格);
     2.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张(照片背面需要注明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
     3.《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保证书1份(见附件5);
     7.制作单位并需提交由我局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8.制作、播出单位所开具的介绍信1份。首次执业注册各制作、播出单位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报我局备案,由该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今后的执业资格注册各项工作。(更换工作人员要及时向我局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手续,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自行前往办理的我局不予受理。)
     上述原件或复印件请用A4打印或纸复印并需要由制作、播出单位审理原件无误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制作、播出单位公章。
     

  四、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
     每月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为我局集中受理注册申报材料的时间(遇法定节假日,受理时间顺延)
     (二)受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电局机关办公大楼6层612房间)。
     

  五、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符合注册条件的,我局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用网络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国家广电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并统一生成证书编号,我局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领取执业证书。注册有效期的起始时间自做出决定之次月起计算。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不予注册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不予注册的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予注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3)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4)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2.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不予注册。
     (二)不予注册的审核认定程序
     不予注册的,我局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向申请人所在单位邮寄不予注册通知书,见附件7)。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规定
     (一)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所在的制作、播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执业证书,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未按期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的,执业证书无效。
     (二)变更注册
     变更制作、播出单位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变更后的制作、播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执业证书,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证书编号不变。
     (三)损毁、遗失执业证书的情况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损毁。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填写《执业证书换领(补发)申请表》(见附件4),由相关的制作、播出单位向原注册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执业证书,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证书编号重新生成。
申请换领的,须交回损坏的执业证书。
     (四)执业证书的销毁
   因工作岗位变更或退休不再执业的,由其所在的制作、播出单位收回执业证书,于三十日内交我局统一销毁。
     

  八、撤销注册的情况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广电总局通知有关注册机关撤销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注册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执业证书无效,注册机关应予以撤销。当事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执业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是持证人具备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活动的唯一有效的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家广电总局审核确认的注册信息,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收费标准
     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均不收费。
     联系人:王文泉            联系电话:65159081

 

  申请表:

  首次注册申请表
  变更注册申请表
  延续注册申请表
  执业证书换领(补发)申请表
  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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