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宣传管理处
三、受理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五、行政许可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八、行政许可总时限:20日。
九、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3.编剧授权书; 4.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6.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十、行政许可条件: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时限:5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时限:10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时限:5日。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4.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