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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许可程序性规定
2008-02-13 10:00:00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许可

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市广电局科技处

三、办理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五、行政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国务院412号令、《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八、行政许可总时限:20日(不含国家广电总局许可时间)。

九、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2.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3.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4.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行政许可条件:
    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时限:5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时限:10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时限:5日。
    权限:
    1.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通过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审批,并制发《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种)》;
    2. 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通过中、短波广播,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调频同步广播,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多工广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应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并制发《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标准: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4.本岗位责任人:局科技处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申请表: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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