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事项
站内检索:
 
站外检索: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2008-02-13 10:22:00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区县文委

三、办理地址:各区县文委


四、行政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第228号令)、《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6号)。

五、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六、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总时限:20日。

八、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申请表》;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九、行政许可条件:
    1.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
    2.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者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
    3.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应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时限:5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时限:10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4.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申请表: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行政许可申请表

 
      [关闭]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国家部委连接: 外交部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国家经贸委 | 教育部 | 科学技术部 | 国防科工委 | 国家民委 | 公安部 | 民政部 |
财政部 | 国土资源部 | 建设部 | 铁道部 | 交通部 | 信息产业部 | 农业部 | 水利部 | 商务部 | 卫生部 | 国家计生委 |
文化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气象局
广电行业链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 中央电视台 |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 北京电视台 |
中国电影博物馆 | 千龙新闻网 | 北广传媒集团
其他链接: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版权所有
webmaster@bjrt.gov.cn
京ICP备05056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