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事项
站内检索:
 
站外检索:
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批准
2008-02-13 10:28:00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批准

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区县文委。

三、办理地址:各区县文委


四、行政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 国务院第228号令))、《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原广电部第2号令发布)、《<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4月20日原广电部第5号令发布)。

五、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六、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总时限:20日。

八、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公场所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证明材料(《<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九、行政许可条件;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具有独立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综合能力,有1名以上固定的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4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1名以上经济师、若干熟练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申请有线电视安装施工的应有2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8名以上熟练的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4.有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技术设备;
    5.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十、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时限:5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时限:10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时限:5日。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4.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申请表: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批准行政申请表

 
      [关闭]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国家部委连接: 外交部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国家经贸委 | 教育部 | 科学技术部 | 国防科工委 | 国家民委 | 公安部 | 民政部 |
财政部 | 国土资源部 | 建设部 | 铁道部 | 交通部 | 信息产业部 | 农业部 | 水利部 | 商务部 | 卫生部 | 国家计生委 |
文化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气象局
广电行业链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 中央电视台 |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 北京电视台 |
中国电影博物馆 | 千龙新闻网 | 北广传媒集团
其他链接: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版权所有
webmaster@bjrt.gov.cn
京ICP备05056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