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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批准
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区县文委。
三、办理地址:各区县文委
四、行政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 国务院第228号令))、《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原广电部第2号令发布)、《<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4月20日原广电部第5号令发布)。
五、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六、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总时限:20日。
八、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公场所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证明材料(《<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九、行政许可条件;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具有独立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综合能力,有1名以上固定的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4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1名以上经济师、若干熟练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申请有线电视安装施工的应有2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8名以上熟练的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4.有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技术设备; 5.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十、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时限:5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时限:10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时限:5日。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4.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申请表: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批准行政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