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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区县文委和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三、办理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电话:65150033-2244、2254、2255
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五、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 国务院令第228号)、《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原广电部第2号令发布)、《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八、行政许可总时限: 区县文委:20日。 市广电局:20日。
九、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十、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区县文委办理完行政许可审核后,持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市广电局。 市广电局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且有区县文委审核同意的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时限:5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时限:10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区县文委:主管主任。 市广电局:主管局长。 时限:5日。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4.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申请表: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