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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2007-10-10 14:54:00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区县文委和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三、办理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电话:65150033-2244、2254、2255

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五、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 国务院令第228号)、《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原广电部第2号令发布)、《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八、行政许可总时限:
        区县文委:20日。
        市广电局:20日。

九、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十、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区县文委办理完行政许可审核后,持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市广电局。
    市广电局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且有区县文委审核同意的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时限:5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时限:10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区县文委:主管主任。
    市广电局:主管局长。
    时限:5日。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4.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申请表: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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