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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本市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三、办理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五、行政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 国务院令第228号)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八、行政许可总时限:20日。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利用有线方式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3.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申请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3.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4.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5.资金保障及来源; 6.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7.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三)申请经营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业务的,还应提供下列文件: 1.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2.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3.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4.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制度; 5.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 6.经费保障情况、工作环境情况(《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十、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利用有线方式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2.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4.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6.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7.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二)申请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4.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5.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6.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时限:5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时限:10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时限:5日。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4.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申请表: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本市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行政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