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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2008-02-13 10:21:00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三、办理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五、行政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八、行政许可总时限:20日。

九、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3. 主要人员材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4.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5.办公场地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时限:5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时限:10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时限:5日。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申请表: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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