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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2008-02-13 10:28:00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处

三、受理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82

 

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8:00

 

五、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 国务院令第295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八、行政许可总时限:20日(不含国家广电总局许可时间)。

九、申请材料目录:
    1.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2.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3.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4.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十、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2.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3.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4.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5.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时限:5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时限:10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时限:5日。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申请表: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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